聚焦法治建设新进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重要法律迎来修订草案审议
News2026-05-03

聚焦法治建设新进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重要法律迎来修订草案审议

小花分享
292

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几部关键性法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经济、农业和资源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法治保障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筑牢国资管理法治基石

施行于2009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构成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制度的法律基础。此次修订草案的提出,旨在回应高质量发展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对国有经济发挥更强战略支撑作用的新要求。

修订草案着重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草案强调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核心原则,致力于健全企业经营机制与内部治理结构。其中,为解决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草案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并要求相关董事将履职情况向委派或提名机构及时报告。

在公司治理层面,草案以专门章节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规范。它鼓励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优化股权结构,目标是构建股权多元、运行高效的经营机制。同时,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履职保障也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完善管理监督与收益分配机制

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修订草案勾勒了清晰的框架。它明确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投资运营体系,并确立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草案也赋予了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资监管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职能。

为适应改革深化的需求,草案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进行了健全。它与《预算法》相衔接,明确将根据企业和行业的差异完善收益上交制度。关于收益的使用,草案指出应兼顾企业发展与全民共享,主要用于企业资本金注入,并通过预算安排服务民生。此外,草案要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安全运行。

分类管理是另一项重要原则。草案将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原则上划分为功能类、公益类和商业类三种类型,并实施差异化考核。这种精细化的管理思路,有助于引导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更精准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农业法与水法同步修订,回应时代命题

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一同提请审议的,还有《农业法》和《水法》的修订草案。这三部法律的联动修订,共同指向了国家在经济发展、粮食安全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领域的系统性布局。

《农业法》修订草案聚焦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动农业现代化。它明确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了主产区利益补偿和生产者的收益保障机制。草案将“大食物观”纳入其中,强调构建多元化的食物供给体系,并将“林业”表述扩展为“林草业”,内容涵盖了从传统农作物到经济林、草原畜牧业的广阔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特别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融合。为此,草案将原“农业科技与教育”章节调整为“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突出了人才支撑的重要性,并增加了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加强涉农学科专业建设等内容。

《水法》修订草案则旨在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框架。草案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并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在具体管理上,草案强化了对地下水超采的治理,要求超采地区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并建立了地下水储备制度。

强化资源管理与安全底线

在水资源配置与节约利用方面,《水法》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并建立水资源超载地区名录,对超载地区将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同时,草案健全节水促进机制,要求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统一配置,并将节水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此外,草案增设了“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以及“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等专章。前者规定了对江河湖泊实行名录管理和岸线保护,严格规范涉河建设项目与河道采砂活动;后者则强调了水工程建设必须保证质量与安全,并需进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及定期安全监测。

此次多部重要法律修订草案的集中审议,是我国立法机关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挑战的集中体现。通过法治方式的完善与引领,旨在为国家重点领域的改革发展提供更稳定、更长效的制度保障,护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